[16] 这部信访法的销量有多少、流传有多广,不得而知。
第二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意义。第三,构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
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检察监督实指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而并非直接针对行政活动进行的检察监督。其次,应该明确作为法律监督的行政检察监督与一般监督的差异。第一,梳理行政检察监督与相关机制的关系。行政检察监督机制的完善绝非检察机关独力能支的事业。作者简介:刘艺,女,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挂职)。
第二,铁路检察院改革应与行政检察监督改革协同整体谋划。为了发挥司法机关治国理政的功效,促进治理能力的提升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具体的司法改革目标和任务,针对行政检察监督提出三项改革任务。[54]国家元首作为国家的象征,开展外交活动,在国际关系中代表主权国家,既是国际惯例也是国家元首的首要职能。
[49]也有利于国家机构的完善。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修改后国家主席可通过国事活动条款,将其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在宪法体制内通过制度化的途径表达。国家主席和其他国家机关均应遵守国事活动条款的规范约束,并完善相应的制约与监督机制。[10] 我国宪法序言的表述为: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
[45] [日]芦部信喜:《宪法》,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46页。因而,国事活动条款,将有助于更好发挥国家主席的主动性,实现国家利益。
该做法主要在李先念担任国家主席期间采用,国家主席每次出访后即委托随行的外交部高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34]面对学者基于不同视角的争论,笔者以为应当回归到宪法文本,从规范主义视角认识国家主席,进而理解国事活动条款。[51] 与元首外交相近似的概念是首脑外交,两者都是从外交的主体进行界定。改革开放后,为加强中央对外事工作的协调,中央政治局下设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成为涉外事务的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外事决策中负责制定和执行外交政策。
因此,笔者拟在既有研究成果基础上,以立宪主义为价值导向,通过规范分析方式探讨国事活动条款的规范内涵、界限以及监督等问题,以期将围绕国事活动条款展开的争论引导到宪法规范体系内。国家主席作为国事活动条款的规范主体,根据其宪法地位和其他宪法职权,亦难以从国事活动条款解释出国家主席在外交领域实权化的结论。摘要: 我国宪法文本上的国事活动条款旨在确认与规范国家主席开展元首外交的实践。2.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自主性 根据我国《宪法》第81条的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不需要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作为依据,这是宪法给予国家主席的直接授权。
第一种形式是立法阐明。国事活动条款对国家主席这一国家机构具有完善作用,但是这并没有改变国家主席的宪法地位。
综上所述,1982年我国宪法修改之后,我国外交政策调整、国家主席的外交实践以及国内政治生态的改变,使得国家主席在对外交往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但客观上也使得1982年我国宪法确立的规范价值与政治事实之间出现紧张关系。二、国事活动条款入宪的背景 (一)国家主席的外交实践 文革结束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提出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两大主题的重大战略判断。
因而天皇不能干预国政,且他所从事的有关国事的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并由内阁承担责任,天皇无权行使有关国政的权能。[40] 参见马岭:《论我国国家主席的性质》,《法律评论》2014年第3期。[36] 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人民日报》1954年9月6日,第3版。[58]由此可见,美国制宪者仅将接受外国使节作为一项程序性或象征性职权授予美国总统,本身不具有实质的决定权限。这使得学者在国事活动条款的解释过程中植入多重价值,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反倒忽视宪法条款本应具有的规范性,也没有揭示出宪法文本中国事活动条款的涵义。可见,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依赖政府的配合。
此处,将国事活动与国务院外事主管部门建立其相关的联系,说明国事活动应属于外事活动的范畴。事实上,我国宪法并未规定国家主席的外交决策权,其所从事的外交活动服从于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务院的外交决策。
[30]2004我国宪法修改报告提到,增加国事活动条款旨在为元首外交提供宪法基础,其内涵亦将拘束后来立法者对该条款的理解与运用,某种程度上体现立法者对国事活动条款的宪法解释。对严重超越宪法职权,违背国家根本利益的行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提请全国人大作出是否调查的决定。
此外,外交活动的高度政治性和时效性决定了国家主席在开展元首外交的过程中会遇到不同的情况和问题,而宪法又不可能将国家主席的这些外交活动完全列举,因此在宪法规范调整的范围内,主席行使职权仍然需要一定程度的机动灵活。外国使节的到来,不过仅仅是为了接替其前任,如果每次一到就召集议会或者一院,这种需要自然要比现行安排不方便很多。
[16] Lu Ning, The Dynamic of Foreign policy Decisionmaking in China , Boulder , Colo:Westview Press,1997.p.9 [17] 参见钟之成:《为了世界更美好——江泽民出访纪实》,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年版,第2-25页。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两项职权并行规定的结构形式旨在强化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实施的一致性,宪法解释成为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设计。[5] 参见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开放时代》2009年第12期。第一种模式是国家主席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出访活动。
[5]三是,鉴于国事活动条款的内涵尚不清晰,学者们提出不同的解释方案。此外,国家主席在出访他国之后一般会以两国元首名义签署或者发布联合宣言、联合声明等文件,将会谈成果向世界公告,由此形成政治上的约束力,实质上为国家设定权利和义务。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它的外交政策应通过宪法和法律途径上升为国家的外交政策,并由国家机构执行,这也是现代政党制国家的一般做法。在宪法解释的启动机制方面,国事活动条款涉及国家主席自身的职权和宪法地位、不同国家机构之间外交权的分配,因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主动启动,经国家主席、国务院等机构提起解释请求后被动启动,还可由执政党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建议启动。
进行国事活动条款与接受外国使节相互独立性,彼此属于不同的职权范畴,但两者的规范结构具有相似性。国家主席参与首脑会晤要代表国家对一些问题作出表态,这就不一定是完全形式性的活动。
国家主席的外交行为也是国家整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宪法并没有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和接受外国使节时也需要依据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我国宪法于2004年修改前,有学者认为市场经济和政治改革将促进党政分开,而国家主席作为重要的国家机构将可能扩大权力范围,提高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在适当的界限内应考虑赋予和发挥国家主席职权。[36] 1982年我国宪法恢复设立国家主席,承继1954年我国宪法对国家主席宪法地位的规定。
[60] 同前注6,许崇德文。德国前总统古斯塔夫•海涅曼在就任德国总统后积极重塑德国战后形象,出访二战受害国荷兰、丹麦、挪威等国,开启联邦德国总统外交。
霍斯特•克勒就任德国第九任总统后,发挥其担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经验,倡议发起《德国——非洲论坛》,扩展德国的视野。[66] 同前注63,孙谦、韩大元主编书,第78-79页。
[45]而我国宪法中的国事活动是指国家主席所行使的特定职权,不能将国家主席的所有职权都统摄到这一概念之下,否则将引起宪法内在体系的紊乱。[46] 1. 宪法修改的规范意图 2004年王兆国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成为探究修宪者意图的重要立法资料,它阐释增加国事活动条款的理由是作这样的规定,主要的考虑是:当今世界,元首外交是国际交往中的一种重要形式,需要在宪法中对此留有空间。